为了保证宪法的统帅地位,国家赋予宪法与一般法律以不同的修改程序。
这类施政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它还有引起广泛模仿效应的可能。这方面地方当局要避免伪善的提法和逢迎媚俗的态度。
明眼人都知道,这类做法不过是党政官员变相跑官要官的一种崭新形式,它值得上上下下留意和保持警惕。我非常认同习副主席对有些地方官员不择手段搞政绩工程的批评,并特别拥护胡总书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断。任何制造突出效应型违法施政行为,如果不加遏止,都会迅速传染开来。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同样,在政绩而不是选票决定地方官政治前程的社会,一定会有一些地方官为了谋政绩获升迁,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更多的也许是穷折腾、浮夸、冒进、定发展高指标。
因此,政绩焦虑驱动型违法施政的主事者承担的风险正在逐渐增加。例如,2010年7月下旬,山东某市基于市委下发的通知和五加二、白加黑工作的口号,安排了一些政府部门星期六正常上班,违法将公务员工作时间常态化地每周延长了1天。宪法/宪法律的区分是他从施米特那里获得的核心学术范畴,并借此建构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结构。
然而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的进路容易被主流学者斥为存在即合理的辩护货色而遭到误解。政治宪法学我们不应该陌生,以前的阶级斗争法学就是其中的一支。共和是现代政治的命门,也是中国百年宪政转型的关键。我们深厚的文化传统使得我们必须在前进中完成古今综合,不可能继续走向激进主义。
政治宪法学是政治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原则意义上属于规范主义脉络。就宪法学而言,我觉得他是英国政治宪法学的代表。
主流进路的起点是宪法司法化,这就造成了其学术体系与当下中国政治体制和宪法结构的隔膜,造成既缺乏解释力,也缺乏引导力,以致于渐与报刊评论及社会运动相呼应,功效有限。戴雪将英国宪法的条文/惯例、政治性/法律性进行了结构化与规范化的学术处理,既维护了英国议会主权的根本政治原则,也确定了普通法审查在英国宪法中的恰当位置。与主流路径不同,北大法学院的陈端洪教授开辟了中国当代政治宪法学的学术新路,初步展开的学术图景是通过施米特的政治宪法思想来完成戴雪式的为中国宪法正名的任务但如果这样的言论出自一位较为高级的公务员,问题则全然不同。
参见宕子:郑州市委组织部‘管不了,也属‘个人言行吗?,《南方都市报》2009年6月21日。在本事例中,逯军的言论尽管有些离经叛道,招致各方的口诛笔伐,有的批评言辞甚为激烈,不过却很难说情况已经超越了君子动口不动手的阶段。但本案的情形并非如此。2009年6月20日,面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一舆论监督栏目记者的提问,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反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逯军此言一出,舆论哗然,引来的是各方异口同声的谴责。
这个道理是不需要论证的,人们的日常经验足以证明它的正确性。进入专题: 逯军事件 。
应当认为,办公场合不是私人住宅。[4] See Kingsley Intl Pictures Corp. v. Regents of the Univ.of N.Y., 360 U.S.684,689 (1959).[5] 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96页。
[6]就本事件而言,似乎可以承认,逯军言论的谬误性并不损伤其价值,因为正是在同各种谬误的碰撞中,真理的火花才得以显现。[3]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7] 《人民日报》的评论最后也认为:郑州这场由替谁说话卷起的舆论风波,倒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公职人员私下发表的言论,即便具有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也会小得多。这绝非正常的社会制度所能忍受。就此而言,1951年美国的Feiner v. New York 案可谓典型。
Melzer在上诉时指出因家长的抗议而解雇他构成非法的起哄者否决。四、结论言论自由的功用之一提出争议,因此不能以言论引发争议而不合理地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本事件中,如果逯军的言论只是在其私人住宅向其亲朋友好发表,则其言论原则上应当受宪法的保护,即便他的亲友不同意他的观点。换言之,只要涉及公职人员,起哄者否决的标准即自动降低。
[6] [印]泰戈尔著,郑振铎译:《飞鸟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61页。[13] 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3页。
斯卡利亚大法官就在反对意见中就指出,无意听到这句话的警察对这句话感到非常苦恼。换言之,在这个时候起哄者否决便有其效力。之后学生家长们提出了抗议,部分学生也反对学校继续聘用该教师,而他的同事也对此表示了关切,Melzer因此被解雇。言论自由诚然保护言论者可以敞开发表其意见,但当言论引发治安问题的时候,出于对秩序的维护,也出于对言论者人身安全的考虑,政府便可以限制言论者的言论。
Feiner的演讲引起了听众的骚动,其中一名听众对在场的警察说:如果你们不将这个杂种赶走,我将亲自上去让他滚蛋。何谓言之?因为这种场合具有私密性,谈话者之间具有特殊关系,都非常熟悉对方。
三、起哄者否决门槛的降低起哄者否决的成立,在于言论者的言论即将引发听众的骚乱而有危害治安之虞。法院还指出,虽然说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不应当取决于社区民众的反应,但作为一名教师,Melzer在某种程度上应以社区内家长们的观念为依归。
说警察不能成为压制不得人心的观点的工具是一回事,而当演说人越出辩论和劝说的边界而煽动骚乱时,说警察无权制止对治安的危害则是另外一回事。[8] Terminello v. Chicago,337 U.S.1 (1949.本译文摘自荆知仁著:《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印行,1993年,第181页。
有意思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作出判决,认定解雇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言论自由。作为一位官员,逯军不会不知道记者的职业特点,换言之,他明知他的话将会被记者发表而传播于天下。因此,它对郑州市规划局、整个市政府乃至整个国家机关的形象,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为社会学上的研究表明,人们往往将公职人员即便是私下的言论,也与其受雇的政府部门相提并论,[17]更何况逯军的言论传播面广。
该作者还说:逯军的发言是在特定场合(政府办公室)、特定时期(记者接百姓举报前来采访)、特定环境(媒体享有舆论监督自由)的语境下完成的,其昏言昏语,则全然与所谓的言论自由无关。起哄者否决只有在这种场合下有效。
[3]但是,言论自由绝非意味着公民只能发表弘扬主旋律的安全言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很宽泛的命题,由于逯军因为舆论的谴责而去职,因此下面仅仅从起哄者否决(hecklers veto)这个角度来分析这个事件。
但公开场合就有所不同了。不过,这个事件却能够显示出公务员言论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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